原告成都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棉某科技有限公司双方达成约定 ,累现双方当事人在充分陈述己方意见后 ,承办法官为查明案件事实,被告公司向原告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项。
庭审中,工程款支付等问题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及时处理 、
现场查看涉案工程后,双方均主动表示希望进行调解 。双方对工程结算争议焦点分歧较大。最终 ,对履行金额和履行期限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原告公司为被告公司进行车间改建工程施工 ,
考虑到原、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针对园区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纠纷,通过公正、助推企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工程竣工后,承办法官决定到企业所在的工业园区巡回法庭审理该案。双方纠纷得以顺利化解 。休庭组织双方到涉案工程现场查看 。
近年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