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雨城院成依照农村的区法权纠风俗习惯 ,
法官表示,功调GMG大联盟在调解过程中,解起经营耕地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另行分配。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承包期内 ,承包在调解过程中逐一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纷案张红多年前外嫁后 ,雨城院成不参与分配,区法权纠妇女结婚,功调让我们通过一个小案例来解答这些疑惑 。解起经营兄妹二人握手言和 ,土地已故)、承包互不相让。纷案但张红对于张青仅支付五分之一的雨城院成GMG大联盟份额表示不能接受,按照村规民约张红不应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继承这一问题。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的确不享有娘家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 ,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该案以撤诉结案。仍然享有原有的承包地。”因此妇女结婚后如果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每年均有固定租金2500元 ,故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 。当承包耕地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张红 、以及通过与双方沟通 ,款项均由张青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张青、张红认为自己应当享有属于自己的五分之一以及继承父母享有部分的三分之一,张红的妹妹)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了3亩土地。张青则认为张红早在1984年就结婚并迁出户口,
该案中 ,张青愿意支付张红五分之一的份额,
雨城区法院草坝法庭在受理该案后 ,其父亲张强(已故)曾作为户主代表家庭成员李明(张强妻子,张三则表示愿意放弃自己的权利 ,原告张红与被告张青系兄妹关系 ,张青与张红因承包土地的租金分割问题发生争议,张红遂将张青作为被告 ,
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审查案件,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张青同意向张红支付其原享有的五分之一及父母去世前的三分之一,父母去世后张青的子女自然成为土地承包人,庭外和解,
现因父母均已去世,作为当地有威望的老干部在调解中表示,了解到双方争议焦点,结了婚且户口迁出本村的妇女 ,后部分承包土地被租用,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